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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导消费者的投诉信

时间:2022-04-22 23:03:18 投诉举报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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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XXX荣耀城商品房销售部涉嫌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签订诈骗合同问题的举报。

       举报人:某某某(可用虚拟名称);住址:×××;联系电话:×××(写明个人信息即可)

       被举报人:某某某销售方

       举报原因:本人×××于××年××月××日在XXX××二期购买×号楼×单元×层×号的商品房时受到销售方恶意欺骗,表现为在销售方多次承认买方公积金贷款的情况下仍于几日后强制要求办理商贷且如若超出日期需缴纳滞纳金。

        具体原因如下:

首先,买主明确强调为公积金贷款。第一次为在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时重复强调销售代

表,且该销售方已经允诺;第二次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再次强调,且已经签订补充协议,于协议第二条写清楚“销售方承诺以公积金方式办理贷款”,众所周知,补充协议是建立在原合同的基础上的,是对原合同中未规定的内容或双方协商同意对其他事项予以约定,实际上是对主合同的原约定的重新修订,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所以买主的合法权益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

再者,销售方存在两处恶意欺骗,第一,销售方于几日后向本人解释只能商贷,并且超出

约定期限要缴纳滞纳金。明显违反了上述中补充协议的内容。第二,销售方恶意误导消费者,在消费者提出以公积金贷款时并未说明该楼盘没有与市公积金中心签约的事实,而是假意承诺消费者,误导消费者签署各项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三条说明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在严重违反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签订合同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这种在欺骗的基础上进行所谓法律上的协议,我认为这不仅是对消费者的不诚信,更严重践踏了法律的尊严。

最后说明,本人在了解事实真相后以协商为初衷,试图与销售方多次沟通,均未能取得

满意的答案,本人对此很不满意。

       综上所述,本人特向贵单位提出投诉,希望保护自己应有的权利!

       在文章的最后我希望贵单位能够严肃处理该事件,给予我们普通老百姓一个满意的答复,期待您的回复!

此致

       敬礼